內財庫規(guī)〔2023〕35號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23日 15:55 發(fā)文單位: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
自治區(qū)本級各預算單位,各盟市財政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
為進一步加強全區(qū)財政部門和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按照《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等有關規(guī)定,自治區(qū)財政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部門和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F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
2023年10月21日
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部門和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guī)范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行為,建立健全科學規(guī)范、公正透明的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機制,防范資金存放安全風險和廉政風險,發(fā)揮暫時閑置資金支持經濟發(fā)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資金存放綜合效益,根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財政部關于全面清理規(guī)范地方財政專戶有關事宜的通知》(財庫〔2017〕79號)、《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通知》(財庫〔2018〕80號)、《財政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和加強地方財政專戶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辦庫〔2022〕184號),結合自治區(qū)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qū)各級財政部門、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
第三條 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應遵循依法合規(guī)、公正透明、安全優(yōu)先、科學評估、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二章 資金存放銀行的選擇方式
第四條 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以下簡稱資金存放主體)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應當采取集體決策方式或競爭性方式。
第五條 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的,應包括以下步驟:
(一)選取備選開戶銀行。資金存放主體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從經營狀況和服務水平較好并在同城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中,選取不少于3家不同銀行所屬分支機構作為備選開戶銀行。資金存放主體所在同城銀行少于3家的,按實際數量確定備選開戶銀行。
(二)對備選開戶銀行綜合評分。確定綜合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收集備選開戶銀行相關指標,并對備選開戶銀行分別評分。
(三)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決策。將備選開戶銀行的評分過程和結果提交單位領導辦公會議集體討論,集體表決選定開戶銀行。
(四)內部公示。備選開戶銀行的評分情況、單位領導辦公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應當在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中反映,并在單位內部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按照會議決定確定開戶銀行。
單位內部公告期間,如單位相關人員對結果提出異議,單位應對有關情況進行復核確認。
第六條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對資金存放主體的主要領導干部、分管資金存放業(yè)務的領導干部以及相關業(yè)務部門負責人應實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將本單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工作的銀行。
第七條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的,應就選擇資金存放銀行事宜公開邀請銀行報名參與競爭,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分,根據評分結果擇優(yōu)確定資金存放銀行。
資金存放主體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對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操作流程、評選委員會組成方式、具體評選方法、監(jiān)督管理等內容作出詳細規(guī)定。資金存放主體可自行組織實施或委托中介機構代理實施開戶銀行選擇。
(一)發(fā)布競爭性選擇公告。資金存放主體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在資金存放主體的門戶網站(含預算單位的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等公開媒體上發(fā)布開戶銀行競爭性選擇公告,載明開戶事宜、參與銀行基本資格要求、報名方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報名截至時間等事項。參與每個賬戶開戶競爭的銀行不應少于3家,不足3家的,可公告延長報名時間并擴大競爭性選擇公告刊登范圍,直至參與銀行數量達到要求。
(二)組建評選委員會。資金存放主體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組建由資金存放主體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的評選委員會。外部專家應當熟悉行政事業(yè)單位財務管理和銀行支付結算業(yè)務,并與參與銀行沒有利害關系。
(三)對參與銀行綜合評分。評選委員會采用綜合評分法對符合基本資格要求的參與銀行進行評分,將評分結果提交資金存放主體。
(四)擇優(yōu)確定存放銀行。預算單位根據評選委員會評分結果擇優(yōu)確定存放銀行,向入選存放銀行發(fā)出確認通知書,同時將評選結果在原發(fā)布競爭性選擇公告的公開媒體上公告。
第八條評分指標和評分標準(詳見附件)。資金存放主體應當按照附件所列指標類別和權重選擇資金存放銀行,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置分項指標、分項權重和分項評分標準。分項指標設置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
第三章 財政專戶資金存放管理
第九條 財政部門應嚴格遵守財政部對財政專戶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規(guī)范核算財政專戶資金,禁止違規(guī)變更財政專戶用途,不得隨意擴大財政專戶資金核算范圍。
第十條財政部門新開立財政專戶或變更開戶銀行的,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開戶銀行。資金量較小的,自治區(qū)本級財政專戶近三個月日均余額300萬元以下、盟市本級財政專戶近三個月日均余額200萬元以下、旗縣區(qū)財政專戶近三個月日均余額100萬元以下的,可采用第八條綜合評分法通過集體決策方式選擇開戶銀行。
第十一條 財政專戶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一般在財政專戶開戶銀行辦理。
社會保險基金等大額財政專戶資金,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銀行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并且嚴格控制每次定期存款的銀行數量,在增強資金存放透明度的同時實現資金保值增值。
糧食風險基金等國務院批準保留的專項支出類財政專戶資金和待繳國庫非稅收入資金、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贈款資金、代管專戶資金、償債準備金專戶資金,一律不得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不得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為由,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 自治區(qū)財政部門開展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并報自治區(qū)人民政府同意。
自治區(qū)以下財政部門開展財政專戶資金轉出開戶銀行定期存款的應當制定具體操作辦法、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業(yè)務綜合考評機制,定期對開戶銀行進行評估,對評估結果不合格,或出現營運風險、內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開戶銀行,應及時更換。
資金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應當及時收回資金。
第四章 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
第十五條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應嚴格執(zhí)行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相關規(guī)定。預算單位開設銀行結算賬戶應向財政部門提交開戶申請。財政部門批復同意后,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及程序確定開戶銀行,并將開戶銀行全稱、銀行賬號等賬戶信息在規(guī)定時間內上報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備案。按照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審批、備案、年檢等具體要求,加大對本部門、本單位實有資金銀行賬戶清理力度。后續(xù)管理中,若所屬單位預算管理關系發(fā)生調整變化,應在4個月內,將變動情況和有關證明材料由自治區(qū)級主管部門書面報自治區(qū)財政廳,并抄送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qū)分行。
第十六條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開立及變更銀行賬戶,一般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鼓勵存款資金大、所在同城銀行數量較多的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存放銀行。
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開立及變更零余額銀行賬戶,應當在具有國庫集中支付代理資格的銀行中,采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
開戶銀行一經確定,應保持穩(wěn)定,除本辦法規(guī)定應變更開戶銀行的情形以及其他中央及自治區(qū)政策調整以外,原則上年度內不得變更。
第十七條 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存定期存款,一般在開戶銀行辦理。
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內的事業(yè)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等非財政補助資金,在扣除日常資金支付需要后有較大規(guī)模余額的,可以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單次操作金額不少于1000萬元。
自治區(qū)本級行政單位暫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業(yè)務,但其代管的有保值增值管理要求的大額資金除外。
第十八條 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定期存款銀行,并參照第八條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辦理定期存款或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在預測資金流量基礎上,合理確定定期存款的資金規(guī)模和期限,確保資金支付需要。除按照國家規(guī)定開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資金外,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內(含1年)。
第二十條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到期后不需要收回使用的,可以在原定期存款銀行續(xù)存,累計存期不超過2年。到期后不再續(xù)存以及累計存期已達到2年的,存款本息應當返回原開戶銀行,仍需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的,應當重新采取競爭性方式選擇定期存款銀行。
第二十一條 預算單位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不得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將資金轉到異地銀行分支機構進行定期存款。
第五章 資金存放銀行的管理與約束
第二十二條 參與財政部門、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存放主體要求提供真實、準確的評分材料。
第二十三條資金存放主體新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時,應當要求資金存放銀行出具廉政承諾書,承諾不得向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員輸送任何利益,承諾不得將資金存放與本單位相關負責人員在本行親屬的業(yè)績、收入掛鉤。
第二十四條資金存放主體應當與開戶銀行簽訂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開展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應當與定期存款銀行簽訂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資金存放主體發(fā)現參與資金存放的銀行存在以下行為的,應當取消該銀行參與本單位資金存放的資格,已將該銀行確定為資金存放銀行的,應當重新選擇開戶銀行或者收回定期存款:
(一)該銀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提供真實、準確的評分材料,或者未履行承諾利率;
(二)該銀行拒絕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向預算單位出具廉政承諾書;
(三)該銀行拒絕與預算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簽訂相關協議;
(四)發(fā)現并經核實該銀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存在其他與本單位資金存放相關的利益輸送行為。
對于上述第(四)項問題,預算單位應將發(fā)現問題及核實情況經主管部門報自治區(qū)財政廳,由自治區(qū)財政廳進行通報,取消該銀行2年內參與當地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資格。
第二十六條 資金存放銀行應按照監(jiān)管要求,規(guī)范存款經營行為,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強化監(jiān)管和問責。
第六章?職責與監(jiān)督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在資金存放管理中承擔以下職責:
嚴格執(zhí)行開戶銀行選擇及資金存放有關規(guī)定,通過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強化各環(huán)節(jié)有效制衡,防范資金存放風險事件;
(二)財政部門要加強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的監(jiān)督檢查,強化對下級財政部門資金存放的監(jiān)督指導,及時發(fā)現和糾正資金存放中的違規(guī)問題;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guī)干預、插手資金存放。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在資金存放管理中承擔以下職責:
切實履行資金存放管理主體責任,組織好資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證資金存放平穩(wěn)有序;
(二)建立健全資金存放內部控制辦法,明確財務、紀檢、內審、人事等機構職責分工,通過流程控制和制度控制,強化各環(huán)節(jié)有效制衡,防范資金存放風險事件;
(三)發(fā)現資金存放銀行出現重大安全風險事件或者經營狀況惡化影響資金存放安全的,應當及時變更開戶銀行或收回定期存款資金;
(四)單位領導干部應當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guī)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違規(guī)干預、插手資金存放。
第二十九條 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所屬單位資金存放的監(jiān)督管理,可依據本辦法并結合本部門實際情況制定完善本部門的資金存放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在資金存放工作中,發(fā)現存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盟市及以下財政部門財政專戶資金存放依本辦法執(zhí)行。
各盟市財政部門對同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應當制定適合本地區(qū)的實施辦法,報自治區(qū)財政廳備案。旗縣區(qū)可參照所屬盟市本級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預算單位涉密資金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由有關預算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有關基本原則制定完善資金存放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此前發(fā)布的自治區(qū)本級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由自治區(qū)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廳關于印發(fā)<內蒙古自治區(qū)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內財庫規(guī)〔2017〕14號)同時廢止。
附件:評分指標體系與評分方法
附件
評分指標體系與評分方法
一、評分指標體系
(一)評選開戶銀行。評分指標包括4個方面,即經營狀況、貢獻程度、服務水平、利率水平四個維度具體指標,權重分別為35%、30%、30%、5%(詳見表1)。
(二)評選定期存款銀行。評分指標包括4個方面:經營狀況、貢獻程度、服務水平、利率水平,權重分別為35%、25%、10%、30%(詳見表2)。
二、評分方法
(一)經營狀況和利率水平指標計分方法
經營狀況類各項指標根據銀行全行業(yè)數據計算得出,銀行已上市的,數據一般來源于已披露的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銀行未上市的,數據一般來源于最近一年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利率水平指標由參與競爭的銀行分支機構在總行授權范圍內提供。
凈資產總額、資本充足率、資產利潤率、流動性比例、利率水平得分的計算方法為:
(二)服務水平指標計分方法
服務水平的分項指標由資金存放主體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要求設置,可以為銀行分支機構指標或全行指標,由評選人員根據具體分項指標情況采取計算方法或評審方法,采用百分制打分。
(三)總分計算方法
單個評選人員對某個銀行評分=∑經營狀況中單項指標得分×分項指標權重 ∑貢獻度單項指標得分×分項指標權重 ∑服務水平中單項指標得分×分項指標權重 利率水平指標得分×本項指標權重。
參評銀行最終得分為評選委員會中全體評選人員評分的算術平均數。評選委員會人數在5人以上的,參評銀行最終得分為去掉全體評選人員評分中最高分和最低分后的算術平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