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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在大家閑置的東西越來越多,那么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又是如何計稅呢?今天,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01含義
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溫馨提醒:在銷售舊貨中,要注意區(qū)分物品的使用人和銷售人噢~
02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Q1:某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征收?
根據財稅〔2009〕9號、國稅函〔2009〕90號、財稅〔2014〕57號和國稅總局2015年90號公告規(guī)定,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選擇減按2%征收, 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也可以選擇放棄減稅,按3%征收,此時可開具3%征收率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Q2: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需要繳納增值稅嗎?
不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9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
舉個例子!
A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20年10月8日銷售2015年11月份購進的機器設備一臺,購入該機器設備時A公司尚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本次銷售是否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財稅〔2014〕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的可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2%,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若放棄減稅,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3%)×3%,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03銷售舊貨
Q1:某納稅人專門從事舊貨的銷售,問舊貨適用簡易計稅還是一般計稅方法?
根據財稅2009年第9號、財稅〔2014〕57號、國稅函〔2009〕90號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舊貨,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fā)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Q2:銷售額和應納稅額如何確定?
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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