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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加計抵減政策,銷售額的準確歸集需要仔細把握。但是,許多納稅人對加計抵減銷售額如何確定不太理解。我們?yōu)榇蠹艺砹擞嬎沅N售額比重時的2個要點,一起來看看吧。
?相關(guān)規(guī)定
1.《關(guān)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guān)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guān)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關(guān)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
?要點一 準確把握累計期間
溫馨提醒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并適用了加計抵減10%政策的納稅人至3月31日、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并適用了加計抵減15%政策的納稅人至9月30日,尚未取得銷售收入的,以其首次取得銷售收入為始點確定連續(xù)3個月的銷售情況,來計算銷售額比重,并判斷是否符合政策適用條件。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0%政策或加計抵減15%政策后,一個自然年度內(nèi)不再調(diào)整。下一個自然年度,再按照上一年的銷售額實際情況,重新計算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要點二 合規(guī)確認銷售額
四項服務銷售額,指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shù)。納稅人兼有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其四項服務中多項應稅行為的當期銷售額應當合并計算,然后除以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售額,以此計算銷售額的比重。生活服務銷售額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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