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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初,某公司購置一棟樓,專用于員工宿舍,由于是用于集體福利,所以未作進項稅額抵扣。后來,由于公司需要,將該不動產(chǎn)改為與一般計稅項目混用。該項不動產(chǎn)可以作進項稅額抵扣嗎?可把小會計難住了!這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首先,用于集體福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jù)《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一 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chǎn)和不動產(chǎn)。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quán)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
與一般計稅項目混用后,因非專用于集體福利,進項稅額可以抵扣。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guān)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的規(guī)定:
按照規(guī)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chǎn),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chǎn)凈值率
?兩大要點請牢記
1. 購置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quán)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專用于不能抵扣項目,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 購置固定資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不包括其他權(quán)益性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既用于不能抵扣項目又用于可以抵扣項目,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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