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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取得銷售許可證已超三年仍未銷售完 是否要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第二條第(二)項規(guī)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4.省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
根據上述規(guī)定,取得銷售許可證已超三年仍未銷售完畢,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yè)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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