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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納稅人初次購買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所支付的費用以及支付的稅控系統(tǒng)技術維護費能否抵減增值稅?
答: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的規(guī)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以下稱二項費用)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
一、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增值稅納稅人非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tǒng)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由其自行負擔,不得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
二、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繳納的技術維護費(不含補繳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術維護費),可憑技術維護服務單位開具的技術維護費發(fā)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技術維護費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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