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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進口自用應稅車輛,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如何確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第十二條規(guī)定,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
另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有關具體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1號)規(guī)定:“六、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所取得的車輛相關憑證上注明的時間為準?!?/p>
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第四條規(guī)定,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進口之日,即《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或者其他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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