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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匯算清繳的時限是多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取得經(jīng)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nèi)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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