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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019年12月的工資在2020年1月份發(fā)放,明年個稅匯算清繳時包含2019年12月份工資嗎?
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預扣或者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前款所稱支付,包括現(xiàn)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主席令第九號)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nèi)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
綜上規(guī)定可知,2019年12月的工資在2020年1月份發(fā)放,應在2020年1月份支付工資時預扣個稅,在2020年2月份15日內(nèi)申報和代繳個稅。
因此,明年個稅匯算清繳匯算的是2019年1月-12月份代扣的個稅,因此不包含2020年1月份發(fā)放的2019年12月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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