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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們公司對外采購,付款給一個對公賬戶,但是開出來的發(fā)票是另外一個個體戶的名稱,這種情況問題大嗎?
答案:現在稅務關注三流一致:發(fā)票抬頭、合同上的名稱和收款賬戶名稱。建議讓對方出具一個蓋章的說明,說明由收款方代開發(fā)票方收取的款項,收款賬號是*****。
發(fā)票是誰開具的,名義上看銷售方就是誰,款項就應該打給誰。如果打款給到另外的賬戶,讓對方企業(yè)出一個兩方均蓋章簽字的委托收款協議更加穩(wěn)妥。
如果金額非常大,最好是跟對方進行協商,把款項退回,重新匯款到對應的與開票方名稱一致的賬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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