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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不同貨物未分別核算,如何計算進項稅額?
答案:《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和《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農產品既用于生產銷售13%稅率貨物又用于生產銷售其他貨物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用于生產銷售13%稅率貨物和其他貨物服務的農產品進項稅額。未分別核算的,統(tǒng)一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根據上述規(guī)定,你公司由于未分別核算,購入農產品不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應統(tǒng)一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或以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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