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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我公司是一家從事出租車業(yè)務的運輸公司,可以享受疫情期間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免征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最近,有客戶要求我們開具帶稅率和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請問,我公司可以按照客戶要求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嗎?
答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號,以下簡稱“8號公告”)第五條規(guī)定,對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暫按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抵扣進項稅。
由于旅客運輸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具有抵扣功能,因此,你公司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按照8號公告規(guī)定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在向客戶開具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時,應當在稅率或征收率欄次填寫“免稅”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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