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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備考信息
第十一章車船稅法
一、不同車船計稅單位
稅目 |
計稅單位 |
每年稅額(元) |
備注 |
載客汽車 |
每輛 |
60~660 |
包括電車 |
載貨汽車專項作業(yè)車 |
按自重每噸 |
16~120 |
包括半掛牽引車、掛車 |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 |
按自重每噸 |
24~120 |
|
摩托車 |
每輛 |
36~180 |
|
船舶 |
按凈噸位每噸 |
3~6 |
拖船和非機動駁船分別按船舶稅額的50% 計算 |
二、應納稅額計算
車輛自重尾數(shù)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按照0.5噸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船舶凈噸位尾數(shù)在0.5噸以下(含0.5噸)的不予計算,超過0.5噸的按照1噸計算。l噸以下的小型車船,一律按照1噸計算。
三、優(yōu)惠政策
1.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車輛,以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
2.拖拉機:是指在農業(yè)(農業(yè)機械)部門登記為拖拉機的車輛;
3.捕撈、養(yǎng)殖漁船。
4.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5.警用車船。
6.按照有關規(guī)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7.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四、期限與地點
1.車船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2.未按照規(guī)定到車船管理部門辦理應稅車船登記手續(xù)的,以車船購置發(fā)票所載開具時間的當月。
3.未辦理車船登記手續(xù)且無法提供車船購置發(fā)票的,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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