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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第一章 經濟法的主體
知識點五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1.依據法律門類的標準,根據經濟法主體違反的經濟法的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兩類:即違反宏觀調控法的責任和違反市場規(guī)制法的責任。
2.依據法律主體的標準,根據違法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的法律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法律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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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其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其中,"本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規(guī)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即經濟法責任;而"他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了經濟法規(guī)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部門法規(guī)范,從而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可能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因而不屬于經濟法責任。
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多種具體類型,主要包括:
分類標準 | 經濟法責任分類 |
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 | 調控和規(guī)制主體的責任和接受調控和規(guī)制的主體的責任 |
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不同 | 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
按照責任的性質不同 | 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 |
四、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五、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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