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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2008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9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8年5月6日至2009年5月5日
B.自2008年5月6日至2009年5月25日
C.自2008年5月6日至2010年5月5日
D.自2008年5月6日至20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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