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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第二章 審計法
知識點二、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中央 | 審計機關的設置 | 1.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2.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在部分城市設立了特派員辦事處。 |
負責人的任免 | 1.審計署審計長由總理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人選,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或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任免。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審計長,審計署副審計長由國務院任免。 | |
地方 | 審計機關的設置 | 1.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2.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審計工作 |
負責人的任免 | 不得隨意更換,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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