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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通知,3月5日起,稅務機關在采取扣押、查封的稅收保全措施過程中,已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財物有特殊情形的可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稅務機關可以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書面通知納稅人及時協(xié)助處理。
據(jù)悉,財物有特殊情形的包括:鮮活、易腐爛變質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貨物;商品保質期臨近屆滿的商品、貨物;季節(jié)性的商品、貨物;價格有急速下降可能的商品、貨物;保管困難或者需要保管費用過大的商品、貨物;其他不宜長期保存,需要及時處理的商品、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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