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06年初向銀行貸款建設一棟新廠房,之后進行設備安裝及裝修,該廠房已于2007年初開始投入使用,房屋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已辦好。廠房建設發(fā)生的工程款、裝修費用、貸款利息等都計入“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由于廠房存在一些質量問題(不影響使用),至今還在與施工方交涉,工程款尚未結算完畢,發(fā)票還未取得。因此我公司未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事務所在我公司審計時要求我公司將“在建工程”轉入“固定資產”,請問他們的意見是否正確?
答:《企業(yè)會計制度》第三十三條、三十四條規(guī)定,所建造的固定資產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自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之日起,根據工程預算、造價或者工程實際成本等,按估計的價值轉入固定資產,并按本制度關于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規(guī)定,計提固定資產的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xù)后再作調整。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在年度內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的,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并調整已計提的折舊額,作為調整當月的成本、費用處理。如果在年度內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xù)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同時調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項目。根據上述規(guī)定,你公司新建廠房已投入使用,但未辦理決算手續(xù),應該暫估入賬并計提折舊,待工程決算后根據發(fā)票所列成本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