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訂單”也應繳納印花稅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規(guī)定,納稅人代替合同使用的信函、電報、傳真形式的“訂單”、“要貨單”,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yè)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guī)定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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