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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對于企業(yè)通過無償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quán),根據(jù)新會計準則要確認為“無形資產(chǎn)”,那么價值如何確定?支付的土地征用費及遷移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費用應如何處理?
【答】在新準則下對于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quán),按公允價值入賬。如有相關憑證,該憑證所列明金額與公允價值差額不大可以按該憑證所列金額入賬。如沒有注明價值或注明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較大、但有活躍市場的,應當根據(jù)有確鑿證據(jù)表明的同類或類似資產(chǎn)市場價格作為公允價值。對于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名義價格計量。
取得時會計處理:
借:無形資產(chǎn)
貸:遞延收益
支付的土地征用費及遷移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如是正常施工所必須程序,那么應計到該項資產(chǎn)的成本中。
對于房地產(chǎn)企業(yè),其取得的土地使用權(quán)不能計到“無形資產(chǎn)”科目中,而應計到“開發(fā)成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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