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調整工傷職工待遇
為切實保障企業(yè)因工致殘人員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的基本生活,鄂爾多斯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從今年1月1日起,對全市工傷職工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進行調整。
此次調整范圍為2008年12月31日前受傷并已按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調整標準和辦法:一是傷殘津貼調整標準為:一級傷殘人員增加199元/月,二級傷殘人員增加188員/月,三級傷殘人員增加177元/月,四級傷殘人員增加166元/月。二是生活護理費標準調整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人員增加111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人員增加89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人員增加66元/月。三是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為:配偶增加89元/月,其他親屬增加66元/月,孤寡老人和孤兒增加89元/月。四是已退休且享受護理費的“老工傷”人員護理費的調整按上述生活護理費的標準調整,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五是已辦理退休手續(xù)并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仍執(zhí)行養(yǎng)老保險調資政策。六是以上工傷保險待遇,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原渠道支付。五至六級傷殘人員傷殘津貼,由原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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