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油函[1991]10號
頒布時間:1991-03-30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國稅油湛函[1991]12號《關于對西部公司非專業(yè)性單位的固定資產自有流動資金帳簿征收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有關規(guī)定,對南海西部石油公司所屬公司,除為勘探、開發(fā)、生產海洋石油資源提供工程承包、勞務服務的專業(yè)公司外,其他公司記載固定資產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包括商業(yè)、貿易公司記載固定資產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都應該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