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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庫存現金限額,是指為保證各單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規(guī)定允許留存的現金的最高數額。庫存現金的限額,由開戶行根據開戶單位的實際需要和距離銀行遠近等情況核定。其限額一般按照單位3—5天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現金確定。遠離銀行機構或交通不便的單位可依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但最高不得超過15天。
一個單位在幾家銀行開戶的,由一家開戶銀行核定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
凡在銀行開戶的獨立核算單位都要核定庫存現金限額;獨立核算的附屬單位,由于沒有在銀行開戶,但需要保留現金,也要核定庫存現金限額,其限額可包括在其上級單位庫存限額內;商業(yè)企業(yè)的零售門市部需要保留找零備用金,其限額可根據業(yè)務經營需要核定,但不包括在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之內。
庫存現金限額的計算方式一般是:
庫存現金=前一個月的平均每天支付的數額(不含每月平均工資數額)×限定天數
辦理庫存現金限額的一般程序為:首先,填制現金庫存限額申請批準書;然后,報送開戶銀行簽署審查批準意見和核定數額。
庫存現金限額經銀行核定批準后,開戶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每日現金的結存數不得超過核定的限額。如庫存現金不足限額時,可向銀行提取現金,不得在未經開戶銀行準許的情況下坐支現金;庫存現金限額一般每年核定一次,單位因生產和業(yè)務發(fā)展、變化需要增加或減少庫存限額時,可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調整,單位不得擅自超出核定限額增加庫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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