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納稅人對當月預交的增值稅與上交上月的增值稅賬務處理是不同。實際工作中,企業(yè)當月預交增值稅時,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賬戶核算。而當月繳納上期增值稅則通過“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賬戶核算。
【例1】2009年9月20日,甲公司預交增值稅200000元,通過銀行付訖;月末,經計算甲公司當月增值稅進項稅額為520 000元,銷項稅額為980 000元;結轉當月未交增值稅。10月7日,甲公司通過銀行繳納上月未交增值稅。有關賬務處理如下:
9月20日,預交增值稅會計處理為: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200 000
貸:銀行存款 200 000
9月30日,結轉未交增值稅:
結轉未交增值稅=(980 000-520 000)-200 000=260 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稅金)260 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60 000
10月7日,上交增值稅會計處理為: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60 000
貸:銀行存款 260 000
二、并非所有稅費都通過“應交稅費”賬戶核算
如前所述,企業(yè)繳納的稅費有很多,但是,這些稅費并非都通過“應交稅費”賬戶核算。其中,印花稅、耕地占用稅等均不通過“應交稅費”賬戶核算,而是直接繳納并計入相關費用或資產賬戶。
【例2】2009年1月8日,甲公司購買印花稅票,支付稅款3000元,以支票付訖。
借:管理費用——稅金 3 000
貸:銀行存款 3 000
三、企業(yè)代扣代繳的稅費應通過“應交稅費”賬戶核算
企業(yè)應交未繳納稅費一般應通過“應交稅費”賬戶核算。但是,不屬于企業(yè)應交未繳而應由企業(yè)代扣代繳的稅費也應通過“應交稅費”賬戶核算。如,應從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中代扣代繳的的個人所得稅、來料加工代受托單位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等。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guī)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所得時,應計算應納稅額,從其所得中扣出并代為交入國庫。企業(yè)作為職工薪酬所得的支付者,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之一。按照規(guī)定在向職工支付薪酬時,應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所得稅。
【例3】1月3日,甲公司根據(jù)“工資結算匯總表”結轉上月代扣代繳本單位職工個人所得稅 36 800元。8日,簽發(fā)支票一張,上繳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月3日,結轉個人所得稅: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36 8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36 800
8日,上繳時個人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36 800
貸:銀行存款 36 800
四、應交所得稅不因核算方法變更而變化
目前,大中型企業(yè)按新會計準則體系要求,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企業(yè)所得稅,執(zhí)行《小企業(yè)會計制度》的小企業(yè)按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但是,無論企業(yè)所得稅核算方法如何變化,企業(yè)通過“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或“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賬戶核算企業(yè)應交未繳的所得稅都是一致的。即按照稅法確認的收支口徑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按應稅所得與適用所得稅稅率計算繳納所得稅是一樣的。
【例4】2008年12月2日,甲公司購買并交付使用設備一臺,價款500000元,預計使用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稅法規(guī)定按10年計提折舊。甲公司按直線法計提折舊。2009年年末,經計算甲公司實現(xiàn)利潤100 000元,適用所得稅稅率為25%。試分別按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和應付稅款法進行2009年甲公司有關所得稅的核算。
(一)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1.計算所得稅
資產計稅基礎=500 000-50 000=450 000(元)
資產賬面價值=500 000-100 000=400 000(元)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450 000-400 000=50 000(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50 000×25%=12 500(元)
應交所得稅=(1 00 000+100 000-50 000)×25%=37 500(元)
借:所得稅費用 25 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12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7 500
2.上繳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7 500
貸:銀行存款 37 500
(二)應付稅款法
1.計算所得稅
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100 000+100 000-50 000=150 000(元)
應交所得稅=150 000×25%=37 500(元)
借:所得稅費用 37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7 500
2.上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7 500
貸:銀行存款 37 500
通過以上處理,可以看出,無論采用哪種所得稅核算方法,上繳給國家稅務機關的應交所得稅稅額都是相同的。
五、并非所有的價內稅都計入當期損益
與增值稅相比,消費稅、營業(yè)稅、資源稅及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均屬于價內稅,但是,企業(yè)發(fā)生的這些價內稅并非都計入當期損益。例如,企業(yè)自備原材料委托外單位加工的產品所支付的消費稅計入庫存商品的成本;企業(yè)計算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繳納的資源稅計入“生產成本”或“制造費用”等賬戶。
【例5】本月5日,甲公司發(fā)出甲材料一批,委托外單位準備加工成庫存商品對外出售。支付加工費 100 000元,增值稅17 000元,消費稅20 000元。均以支票付訖。
借:委托加工物資 12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 000
貸:銀行存款 137 000
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按規(guī)定應該在消費環(huán)節(jié)繳納資源稅,所繳納稅金計入產品成本。
【例6】2008年12月煤炭公司將自產的煤炭1000噸用于產品生產,每噸應交資源稅5元。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 5 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5 000
上交資源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資源稅 5 000
貸:銀行存款 5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