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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1月簽的,付款日期3月10日 境內公司委托香港公司提供評估服務,合同簽訂含稅價19萬港幣,代扣代繳稅費由境內公司承擔,2月28日匯率0.92260;3月1日匯率0.92252;3月10日匯率0.9362; 1、請問代扣代繳的增值稅,計稅依據怎么計算? 2、代扣代繳的企業(yè)所得稅,計稅依據怎么計算? 3、代扣代繳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怎么計算?



代扣代繳增值稅:計稅依據為合同含稅價按付款日匯率換算成人民幣后除以(1 + 6%),即190000×0.9362÷(1 + 6%) = 168320.75元。代扣代繳企業(yè)所得稅:若香港公司構成常設機構,一般適用 25% 稅率,不構成則適用 10% 稅率,假設無其他調整項目,計稅依據同增值稅不含稅價,為190000×0.9362÷(1 + 6%) = 168320.75元。代扣代繳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合同含稅價按付款日匯率換算成的人民幣金額,即190000×0.9362 = 177878元,再根據 “技術合同” 0.3‰稅率計算,印花稅為177878×0.3‰ = 53.36元。
04/08 10:40

84784990 

04/08 10:47
稅費由境內公司承擔,這一條件,不影響計稅依據的計算?

樸老師 

04/08 10:49
同學你好
這個計入營業(yè)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