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例題】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培訓業(yè)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2017年12月25日,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為其培訓一批學員,培訓期為3個月,2018年1月1日開學。協(xié)議約定,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支付不含增值稅的培訓費總額為60 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開學時預付25 000元,第二次在2018年2月28日支付15 000元,第三次在培訓結束時支付20 000元。 2018年1月1日,乙公司預付第一次培訓費,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培訓費金額為25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 500元。甲公司1月、2月各發(fā)生培訓成本16 000元(假定均為培訓人員薪酬)。2018年2月28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經營發(fā)生困難,后兩次培訓費能否收回難以確定。 假定此時已發(fā)生納稅業(yè)務,甲公司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1)2018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預付的培訓費; (2)2018年1月實際發(fā)生培訓成本 16 000元; (3)2018年1月31日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結轉勞務成本; (4)2018年2月實際發(fā)生培訓成本16 000元; (5)2018年2月28日確認提供勞務收入、結轉勞務成本。 【正確答



你好,具體哪不懂呢
2019 04/12 09: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