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1月1日,自建廠房一幢,購入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500000元,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65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設。領用外購的水泥一批,實際成本為400000元,相關進項稅額52000元。工程人員應計工資100000元,支付的其他費用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安裝費30000元,稅率9%,增值稅稅額2700元。工程完工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



借工程物資500000
應交稅費進項稅額65000
貸銀行存款565000
2020 04/03 11:31

暖暖老師 

2020 04/03 11:32
借在建工程500000
貸工程物資500000

暖暖老師 

2020 04/03 11:32
借在建工程400000
貸原材料400000

暖暖老師 

2020 04/03 11:33
借在建工程10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100000

暖暖老師 

2020 04/03 11:33
借在建工程貸30000
應交稅費進項稅額2700
貸銀行存款32700

暖暖老師 

2020 04/03 11:35
借固定資產1030000
貸在建工程103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