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案例分析:注冊會計師對ABC公司2018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ABC公司2018年12月18日與A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出售一批商品(成本300萬元),價款600萬元,發(fā)貨時收取分期收款發(fā)出商品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2018年12月28日發(fā)出商品時該公司會計處理如下:50%價款,余款分3個月從2019年1月起于每月末收取,12月23日發(fā)貨時開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增值稅額為96萬元),并于當天收到脫敦和50%的價款,該公司主管會計認為,借:銀行存款 396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3 0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960000 借:主營業(yè)品務成本 1500000 發(fā)出商品1500000貸:庫存商3000 000 注:該公司壞賬準備按照應收賬款余額10%計提。問:注冊會計師能否同意該公司的做法,并說明理中。



你好,同學
不同意,你這里是已經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你應該全額確認收入處理,而不是50%確認收入
2021 03/21 2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