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高爾夫球及球具的生產經營業(yè)務。2019年11月有關經營情況如下。(1)進口一批聚氨酯面料,海關核定的關稅完稅價格6萬元,繳納關稅0.39萬元,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注明稅款0.8307萬元。(2)將進口的聚氨酯委托乙企業(yè)加工高爾夫球包100個,支付加工費2萬元,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0.26萬元。乙企業(yè)當月同類高爾夫球包不含增值稅售價0.18萬元/個。(3) 將委托乙企業(yè)加工的100個高爾夫球包收回后全部銷售給某代理商,不含增值稅銷售額為25萬元,支付運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0.2萬元。(4) 當月購進生產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0.64萬元。已知:增值稅稅率為13%;高爾夫球及球具的消費稅稅率為10%。要求:根據上述資料,不考慮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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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6/04 15: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