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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跟質押有什么區(qū)別



同學你好
抵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法律規(guī)定的可做抵押的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抵押物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
質押,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yōu)先受償。
抵押與質押的區(qū)別在于:1.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質押則以動產為主。2.抵押要登記才生效,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3.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4.抵押權的實現主要通過向法院申請拍賣,而質押則多直接變賣。
抵押和質押的區(qū)別
從本質上講,抵押和質押都屬于擔保方式,但它們之間也有區(qū)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guī)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前款規(guī)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細分區(qū)別在于:
1. 權利性質不同:
抵押包括動產抵押、不動產抵押和權利抵押,受權利抵押標的之限制,該權利的性質為依附于土地所有權上的使用權,是一種不動產上的權利;
質權是將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維持作為優(yōu)先受償權的擔保方式,設定質權的權利,不能與質權的性質相沖突。質權為設定于動產上的擔保物權,而不能在不動產上設定質權,故設定質權的權利往往限于動產上的權利。
2.標的物不同:
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車、船等);
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3.生效條件不同:
抵押要登記才生效;
質押則只需占有就可以;不需要辦理登記,從交付起生效。
4. 擔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
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質物,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2021 07/03 14: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