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20年1月1日,甲公司將某商標權出租給乙公司使用,租期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稅租金150 000元。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為9 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在出租期間內(nèi)甲公司不再使用該商標權。該商標權系甲公司2×19年1月1日購入的,初始入賬價值為1 800 000元,預計使用年限為15年,采用直線法攤銷,假定按年攤銷商標權,且不考慮增值稅以外的其他相關稅費。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為: (1)每年取得租金 借:銀行存款 159 000 貸:其他業(yè)務收入——出租商標權 15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 000 (150 000×6%) (2)按年對該商標權進行攤銷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商標權攤銷 120 000 ?。? 800 000÷15) 貸:累計攤銷 120 000 老師:請問一下這個出租只能計入到其他業(yè)務收入嗎?不能計到主業(yè)務收



你好,無形資產(chǎn)的出租都是計入其他業(yè)務收入
2021 07/22 2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