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解釋一下,這個一小題沒有弄懂


你好,同學!
根據規(guī)定,執(zhí)行公眾利益實體審計業(yè)務的關鍵審計合伙人,其任職時間不應超過五年。在這段時間結束后的兩年內,該人員不應再次成為項目組成員或擔任該客戶的關鍵審計合伙人。
因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不重要的子公司,所以集團項目組對乙公司執(zhí)行的不是審計可能只是分析,所以2016-2017年不算入5年關鍵審計合伙人期間中。
因此,不違反。
2021 08/2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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