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單位員工私車公用,每個月發(fā)了1000元的交通補貼,我放在工資里面記征個稅了,2009年3號文說車補要放在福利費中核算,2015年34號文說福利性補貼可作為工資支出。我到底放在工資里還是福利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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