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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為加工一批物資,相關資料如下:2014年4月1日甲公司發(fā)出加工物資,成本80萬元;2014年5月1日支付加工費用10萬元,并支付增值稅1.7萬元2014年5月1日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執(zhí)行消費稅率為10%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的賬務處理



借委托加工物資80 貸原材料80
借委托加工物資10應交稅費—增值稅1.7貸銀行存款11.7
加工后是直接銷售還是繼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
2017 03/22 22:12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為加工一批物資,相關資料如下:2014年4月1日甲公司發(fā)出加工物資,成本80萬元;2014年5月1日支付加工費用10萬元,并支付增值稅1.7萬元2014年5月1日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執(zhí)行消費稅率為10%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的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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