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9年1月1日,M公司售出大型設備一套,合同 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2019年起,按5年分期收款,于每 年年未收取1000萬元,合計5000萬元。設備成本為3000萬 元。2019年1月1日發(fā)出南品時開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增 值稅額為850萬元,并于當天收到稅款 (應收合同價的公 允價值為4000萬元,銀行同期貨款利率為5%)。該公司會 計處理如下: > (①2019年1月1日發(fā)出商品時。 借:發(fā)出商品 30 000 000 貨:庫存商品 30 000 000 借:銀行存款 貨: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 500 000 (②)2019年12月31日收到第一期款項時: 借:銀行存款 10 000 000 貨:主營業(yè)務收入 10 000 000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貨:發(fā)出商品 6 000 000 6 000 000 口【要求】指出上述賬務處理中存在的問題,并作出審計調



首先你這里在發(fā)出的時候就要確認收入,收入按照四千萬確認,同時他應該收到五千萬,差額的一千萬放到未實現融資收益處理。
2022 04/27 2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