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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6月1日,自建廠房一棟,購入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5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6.5萬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設,領用本企業(yè)生產的水泥一批,實際成本40萬元,相關進項稅額5.2萬元,工程人員應計工資10萬元,支付的安裝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安裝費3萬元,稅率9%;2020年10月31日,工程完工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寫出該業(yè)務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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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6月1日,自建廠房一棟,購入為工程準備的各種物資50萬元,增值稅稅額為6.5萬元,
借:工物資 50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5
貸:銀行存款 56.5
全部用于工程建設,
借:在建工程 50
貸:工程物資 50
領用本企業(yè)生產的水泥一批,實際成本40萬元,相關進項稅額5.2萬元,
借:在建工程 40
貸:庫存商品 40
工程人員應計工資10萬元,支付的安裝費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安裝費3萬元,稅率9%;
借:在建工程 13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0.09=0.27
貸:應付職工薪酬 10
貸:銀行存款 3.39
2020年10月31日,工程完工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tài)
借:固定資產 50+40+13=103
貸:在建工程 103
2022 10/12 2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