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乙公司為了避免連續(xù) 3 年虧損而被停止配股資格,將其辦公樓的使用權以 1 億元的價格轉 讓給甲公司 10 年,乙公司將 10 年的應計轉讓所得全部列報為當年收入。會計師事務所認為 這樣處理違背了會計準則。請問:(1)這樣處理是否恰當?乙公司應該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2)如果甲公司已將 1 億元轉到乙公司的賬上,上述處理是否就不存在問題?



1,不恰當,不符合權責發(fā)生制
2,也存在問題,不符合權責發(fā)生制
2022 10/15 16:31

84784955 

2022 10/15 16:35
應該怎么處理

陳詩晗老師 

2022 10/15 16:38
應該按每一年確認租金收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