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19年8月8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設備供貨合同,約定B公司供給A公司攪拌機器設備一套,價值60萬元。A公司應于合同簽字后首付貨款15萬元;于10月9日付款30萬元,同時B公司向A公司交付設備;余下欠15萬元于年底付清。合同簽訂后,B公司按約定時間交付了設備,A公司亦按約定支付了前兩批貨款45萬元。A公司在使用攪拌機過程中,發(fā)現(xiàn)機器設備存在質量問題無法正常運行。B公司于11月15日將機器設備運回維修,11月20日維修完畢,但以A公司未按約支付下欠15萬元貨款為由拒不返還設備。 A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要求B公司返還設備。 問題:1.A公司行為不付15萬元是否合理?行使了何種抗辯權? 2.B公司拒不返還設備是否構成抗辯理由?為什么?


合同履行順序不同,合同當事人產生的抗辯權也不一樣,比如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就有先履行抗辯權。A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辯權
2022 11/09 21:01
小土豆老師 

2022 11/09 21:04
2,不夠成,A已經付款達到合同金額的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