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312.A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原材料采用計劃成本核算,運輸費不考慮增值稅。乙材料單位計劃成本100元,月初“原材料一乙材料”余額為10000元,“材料成本差異一-乙材料”余額為貸方100元,“材料采購一-乙材料”余額為20000元,本月發(fā)生業(yè)務如下:(1)5日,收到上月購入的乙材料并驗收入庫,數(shù)量為210千克。(2)13日,基本生產(chǎn)車間領用乙材料100千克。(3)15日,向銀行申請銀行匯票150000元,款項已劃撥會計達人(提問者)(4)16日,待上述銀行匯票購進乙材料1300千克,買價123500元,增值稅20995元,運費3000元,裝卸費500元。材料驗收入庫時發(fā)現(xiàn)短缺5千克,經(jīng)查為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收到銀行余款退回通知,匯票余款已退回。(5)23日,基本生產(chǎn)車間生產(chǎn)領用乙材料1000千克,車間管理部門領用100千克。(6)28日,購進乙材料500千克,買價48500元,增值稅8245元,運雜費1000元,款項尚未支,付,材料尚未運達。



本案例是關于一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一般材料采購行為。稅率為17%,計劃成本核算,運輸費不考慮增值稅。月初,原材料一乙材料的余額為10000元,材料成本差異一-乙材料的余額為貸方100元,材料采購一-乙材料的余額為20000元。5日,收到上月購入的乙材料,數(shù)量為210千克,并入庫驗收;13日,基本生產(chǎn)車間領用乙材料100千克;15日,向銀行申請銀行匯票150000元,并按照條件支付;16日,使用匯款購進乙材料1300千克,買價123500元,運雜費3000元,裝卸費500元,發(fā)現(xiàn)短缺5千克,款項已退回;23日,基本生產(chǎn)車間生產(chǎn)領用乙材料1000千克,車間管理部門領用100千克;28日,購進乙材料500千克,買價48500元,但款項尚未支付,材料尚未運達。
這里涉及的增值稅稅負計算,原材料的計劃成本核算,及購進材料的付款情況。同時,此類采購交易也常常會受到政策性的稅收抵扣政策的影響,需要密切關注政策的變化,以期發(fā)揮最大作用。
2023 01/23 2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