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酒廠生產企業(y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1月向一煙酒專賣店銷售糧食白酒20噸,開具普通發(fā)票,取得含稅收入226萬元,成本120萬元,隨同白酒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桶80只,每只含稅售價33.9元,成本價26元;同月向煙酒專賣店銷售紅酒10噸,開具普通發(fā)票,取得含稅收入90.4萬元,成本60萬元,隨同紅酒出售不單獨計價的包裝桶40只,每只成本價16元。 要求:計算甲白酒生產企業(yè)應繳納的增值稅及消費稅并進行會計處理。 (注:糧食白酒消費稅計征方法采用的是復合計征,每斤0.5元的從量稅,20%的從價稅



計算結果如下:
甲酒廠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6.4萬元=(226-120)*11%,消費稅為11萬元=20噸*0.5元(從數)+(226-120)*20%(從價)。
對應的會計處理為:借:應交增值稅16.4萬元,消費稅11萬元;貸:銷售收入326.4萬元。
此外,銷售包裝桶時,甲酒廠還需要繳納營業(yè)稅,其中白酒包裝桶80只,需繳納營業(yè)稅14560元,營業(yè)稅=80只*(33.9-26)含稅售價*6%;紅酒包裝桶40只,需繳納營業(yè)稅3840元,營業(yè)稅=40只*16元*6%。
拓展知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銷售成本核算,在減除稅金后,其損益都是以稅前收入減去稅前成本作為基礎進行核算,稅金的部分是以應交稅金的形式出現在賬上的。
2023 02/04 2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