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單位2020年1月成立,直到當年9月才開始有銷售額,且當月沒有涉及四項服務開票,10-11月沒有銷售額,12月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沒有超過50%,當年可享受四項服務加計抵減嗎?



服務不能占50%。不能加進抵服務不能占50%,不能加計抵扣。
2023 03/20 09:11

84784981 

2023 03/20 09:14
老師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這個3個月是需要連續(xù)3個月嗎

玲老師 

2023 03/20 09:18
你好是。你好,是的,是指連續(xù)的。

84784981 

2023 03/20 09:36
那我們是21年參考20年銷售額就不能享受四項加計抵減了是嗎?老師,如果我們20年沒有連續(xù)3個銷售額,在21年可不可以參考21年連續(xù)3個月銷售額享受四項加計抵減?

玲老師 

2023 03/20 09:42
你好? 哪年符合哪年可以享受?

84784981 

2023 03/20 09:43
像我們這種情況的話那就是20年沒超占比,21年不能享受,21年全年超占比50%的話,22年可以享受對嗎?

玲老師 

2023 03/20 09:48
對啊對啊這樣對啊,這樣理解是。行,這樣理解是正確的。

84784981 

2023 03/20 09:50
如果21年全年占比超了50%,22年可以享受的話是每月的進項無論是否超50%都可以按進項的10%抵減是嗎

玲老師 

2023 03/20 10:02
一會我發(fā)你具 體文件規(guī)定

84784981 

2023 03/20 10:12
好的,麻煩您給發(fā)一下

玲老師 

2023 03/20 10:18
一會找到文件時發(fā)你?

玲老師 

2023 03/20 12:35
告如下
(向上滑動查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四、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