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2019年1月1日,與乙公司簽訂一項固定造價合同,為乙公司建造一棟廠房。合同總價款為1200萬元,甲公司預計總成本為900萬元,預計工期為3年。至2019年末,甲公司已實際發(fā)生成本450萬元。(2)2019年7月1日,與丙公司簽訂-一項固定造價合同,為丙公司建造一棟寫字樓。合同總價款為1000萬元,甲公司預計總成本為800萬元,預計工期為2.5年。至2019年末,甲公司為建造該工程,共發(fā)生成本300萬元。(3)2020年1月1日,由于乙公司需求變化,因此與甲公司協商,變動其廠房中某車間的結構。為此,乙公司同意追加合同價款120萬元,甲公司預計成本將增加100萬元。至2020年末,甲公司實際發(fā)生成本350萬元。(4)2020年1月1日,由于甲公司工程質量良好,因此丙公司與甲公司協育,繼續(xù)由甲公司承建其廠區(qū)內職工宿會的建造,追加一項合同義務,總價款為580萬元,預計總成本500萬元,預計工期1.5年。至2019年末,甲公司為建造寫字樓發(fā)生工程成本400萬元,為建造職工宿會工程發(fā)生成本200萬元。假定以上建造服務均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并根據累計發(fā)生的合



您好,這個是全部的嗎
2023 06/02 1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