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1)下面的這個例子還是沒明白,為什么企業(yè)合并中,混同了,留置權還能存在呢?而抵押權會沒有呢? 2)還有就是“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留置權人接受”是指不采用留置這種擔保物權方式了嘛?還是僅指換了個留置物而已?



關于企業(yè)合并中留置權與抵押權的不同命運,我們可以從它們各自的定義和性質入手理解。
留置權是基于特定的法律關系,如加工、修理等合同關系,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財產(chǎn),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留置該財產(chǎn),并以其價值優(yōu)先受償。這種權利的存在并不完全依賴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更多地基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因此,在企業(yè)合并的情境下,即使企業(yè)發(fā)生了混同,留置權作為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其存在并不因此而受影響。
而抵押權則不同,它更多的是基于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設立。抵押權人通過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chǎn)優(yōu)先受償。這種權利的設立、變更和消滅更多地依賴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在企業(yè)合并導致主體混同的情況下,原有的抵押合同關系可能會因為合同當事人的消失而受到影響,從而導致抵押權的消失。
至于“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留置權人接受”的問題,這通常指的是在原有的留置權關系中,債務人為了解除留置權人的留置權,而另行提供其他的擔保物或擔保方式。這種情形的發(fā)生并不意味著放棄了留置這種擔保物權方式,而是債務人在尋求一種新的擔保安排,以替代原有的留置權。這種新的擔??梢允橇硪环N留置權,也可以是抵押權、質押權等其他形式的擔保。關鍵在于留置權人是否接受這種新的擔保安排,并愿意放棄原有的留置權。
2024 04/26 16: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