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ABC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多家上市公司 2021 年財務報表。在對各公司審計中的工作底稿中與分析程序相關的部分內容摘錄如下:(1)在對甲公司審計過程中,注冊會計師認為實質性分析程序提供的審計證據是間接證據,因此無法對相關財務報表認定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2)在對乙公司風險評估過程中實施分析程序,注冊會計師未確定預期值。(3)在對丙公司報表審計臨近結束時,注冊會計師實施分析程序,意在識別財務報表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異常變化。(4)在對丁公司年報總體復核時實施分析程序,注冊會計師將分析的重點集中在財務報表層次。要求:針對上述第(1)至第(4)項,逐項指出 A 注冊會計師的做法是否恰當。如不恰當,提出改進建議。



(1)不恰當。實質性分析程序能夠為相關財務報表認定提供一定程度的審計證據,當與其他審計程序結合使用時,可能提供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2)不恰當。在風險評估過程中實施分析程序時,應確定預期值。
(3)不恰當。在臨近審計結束時實施分析程序,主要是用于對財務報表進行總體復核,目的是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與其對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一致,而不是識別重大錯報風險的異常變化。
(4)恰當。
2024 06/26 05: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