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20X1年12月10日,銷售給B公司一臺設備,銷售價款(不含增值稅)為30萬元,家公司已開出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并將提貨單交給B公司,B公司已開出不帶息的銀行承兌匯票,期限為3個月。由于公司車間內放置該相信設備的場地尚未確定,經甲公司同意,設備待20X2年1月20日再予提貨。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16萬元。 這里B公司并沒有拿到貨,為什么可以在12月10日確認收入呢?



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企業(yè)銷售商品確認收入需滿足以下條件:
- 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甲公司已將提貨單交給B公司,B公司可隨時提貨,這意味著與設備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轉移給B公司。盡管設備暫存于甲公司,但B公司已取得了對設備的控制權,能夠主導其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如將其用于生產經營等,符合收入確認條件之一。
- 企業(yè)對商品無繼續(xù)管理權和有效控制:甲公司在交付提貨單后,對設備不再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xù)管理權,也未對已售出的設備實施有效控制,滿足收入確認的又一條件。
- 收入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甲公司銷售設備的價款為30萬元,不含增值稅,金額明確且能夠可靠計量,同時B公司已開出不帶息的銀行承兌匯票,進一步確定了收入的可計量性及經濟利益流入的可靠性,為收入確認提供了有力依據。
- 相關成本能夠可靠核算:該設備的實際成本為16萬元,成本明確且能夠可靠核算,符合收入確認的成本可計量性要求。
2024 12/22 20:33

84785010 

2024 12/22 20:48
我明白了,因為提貨單已經在B公司手上,B公司可以通過提貨單提貨,實際上相當于已經拿到了貨物,只是還沒有去拿而已,向A公司協商推遲去拿會不會是因為比如貨物很大雙方都要做好準備之類的,并不是表明A公司還擁有該貨物的所有權的意思。對嗎?

暖暖老師 

2024 12/22 21:03
是的,你的理解和分析是正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