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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老師:單位收取員工工裝押金200 辭職后憑押金單退還。這種行為合法嗎?



單位收取員工工裝押金200元,辭職后憑押金單退還,這種行為是不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部也有相關(guān)規(guī)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
若單位違規(guī)收取工裝押金,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其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還可能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對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單位應(yīng)當承擔賠償責任。
01/24 15: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