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合伙企業(yè),原合伙人(4人)均按照出資額占合伙份額,新加入一名投資人,增資擴股后其余三人合伙份額不變,只其中一位的合伙份額減少。是否可行?是否涉及合伙份額轉讓個人所得稅 注冊資本100萬(A10萬 10%; B20萬 20%; C40萬 40%; D30萬 30%) 新增投資人E投資500萬,100萬入注冊資本,400萬入資本公積,變更后(A10萬 10%; B20萬 20%; C40萬 20%; D30萬 30%; E100萬 20% )



這種情況是可行的。
在這個過程中,原合伙人之一(假設為 C)的合伙份額減少,可能涉及合伙份額轉讓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如果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yè)中的財產份額取得所得,應按照 “財產轉讓所得” 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C 合伙人由于其份額減少,實質上可以視為進行了財產份額的轉讓。
具體的納稅金額會根據(jù)轉讓所得來計算,通常為轉讓收入減去投資成本和相關合理費用后的余額,適用 20% 的稅率。
2024 08/20 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