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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jīng)濟師 · 知識產(chǎn)權精選知識點】作為證明商標或者集體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的保護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該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jīng)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2)未經(jīng)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3)銷售侵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4)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標識的。
(5)未經(jīng)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6)故意為侵犯他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7)給他人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此外,使用他人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的葡萄酒、烈性酒地理標志來標示并非來源于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qū)的葡萄酒、烈性酒,即使同時標出了商品的真正來源地,或者使用的是翻譯文字,或者伴有諸如某某“種”、某某“型”、某某“式”、某某“類”等表述,誤導公眾的,仍應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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