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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掌握—法律行為的要件
1.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是法律行為的實質性要素,其用于對一個法律行為是否存在進行事實判斷。通說認為,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 當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內容。
2.生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意思表示真實,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主形成的內心意思的真實反映。意思表示真實包含 意思自由及意思與表示相一致兩方面。意思自由是指當事人意思的形成及其表示是其自由意志決定的,不存在受欺詐、受脅迫、被乘人之危等干涉和妨害意思自由的因素。意思與表示相一致,指行為人表示出來的意思與其內心真實意思相一致,不存在通謀虛假表示、錯誤、誤傳等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 意思表示不真實,可能導致法律行為無效或是可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法律行為因違反強制性規(guī)定或公序良俗而無效,其基礎均在于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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