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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對物抗辯(絕對的抗辯)
對物抗辯,是指票據上記載的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任何”持票人進行抗辯。對物抗辯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票據所記載的“全部票據權利”均不存在
(1)出票行為因為法定形式要件的欠缺而無效。例如,出票行為因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未記載出票日期)而無效,或者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和數碼不一致,或者對“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進行了更改,由于票據本身無效,持票人根本就不享有票據權利,對抗你沒商量!
?。?)票據權利已經消滅。例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或者支票的付款人已經按期足額付款,票據上的全部權利、義務均已消滅。
2.票據上記載的“特定債務人”的債務不存在
基于法律規(guī)定,某些特定當事人不承擔票據責任。因此,不論誰是持票人,該當事人均可基于其“并非票據債務人”而拒絕承擔票據責任。此類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簽章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簽章無效,不承擔票據責任。
?。?)狹義無權代理的情形下,本人(被代理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偽造的被偽造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票據被變造時,變造前在票據上簽章的債務人,可以拒絕依照變造后的記載事項承擔票據責任。
?。?)對特定債務人的票據權利時效期間經過,其票據債務消滅。
?。?)對特定票據債務人的追索權,因持票人未進行票據權利的保全而喪失。
2016年注冊會計師的備考工作正在進行,為了使大家的復習更有針對性,正保會計網校學員在論壇中分享了注會《經濟法》科目的知識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祝大家備考愉快,夢想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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